2007年6月22日星期五

先签后验,还是先验后签……这是一个问题

收快递,要求验货的时候被制止了……理由是先签字才能验货,俺火不打一处来,坚决拒收……然后层层投诉,居然发现该公司的处理口径无比一致:必须先签字,然后才能开箱验货……

俺闲着也是闲着,开始查条文查案例……


圆通速递服务条款

第六条
收件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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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件人签收后,表明货物已完好无损交付,自签收之时起该货物的损坏、短缺、灭失、污染、变质等一切风险转移至收货人处。
第七条
收件人的权利

*****
2、收件人有验货的权利。对外包装无破损的,一旦发现内有物品与运单上的品名、数量不一致的,收件人保留向发件人异议的权利。

第八条 关于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
4、如收件人在签收验货时发现包装内没有物品,由承运人按照运单上所填写的申报价值全额赔偿给发件人。



先定一个验明货品完好再签字的合同,白纸黑字的说如果签字了就意味着东西完好,再口头和实际执行一些不好取证的先签字再验货条款来保证自己远离赔偿责任……这是嘛公司,这种行为是嘛行为??……如果有些案例可以归结为员工素质,那么条款的制定绝对就是体现了一个公司开办的宗旨和行为……

后来突然想起邮局,邮局的包裹单子上似乎也是写着收件人验明无误后签字……但实际上收件人从来都得乐颠颠的把证件号码,签发机关等等连签名一块填好,等着邮局的大爷大奶们连身份证验过才给返身去仓库里找货……损坏的话基本也只听过自负~那些kb的霸王条款从来也就没有废掉的意思……我就纳闷了……一镖局有啥好牛的啊?官方镖局也不能丢了镖银不给赔吧?这年头,民营镖局都比当年的官方驿站牛~

也不能说是立法没跟上……中国从来不缺法律法规……但是《合同法》在前并不能阻挡各快递公司制定自己的虾米“不保价货物最多赔偿运费的*-*倍”类似等等近乎疯狂的条款……并且居然还真就有人邮的是笔记本对方收到的是砖头……

不是俺不明白,是这世界变化快……

1 条评论:

  1. 过去我也总觉得规则应该是完美合理的

    现在我可不这么想了,规则都是扯淡,挣钱大家齐上阵,需要负责的时候就集体消失。

    或许等老子成了亿万富翁以后又会觉得规则是个好东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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